索 引 号 640422013/2025-00027 发文时间 2025-05-14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固原市志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2MA76NMJ609

住所:宁夏西吉县将台堡镇富民街22、23号

法定代表人:单小军

身份证件号码:640422********341X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25日9时55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将台堡镇小单农资店所售卖‘先锋1620’玉米种子在西吉县不能备案,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当日15时执法人员前往西吉县将台堡镇固原市志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单小军)调查核实。到达该公司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在单小军妻子马金花的陪同下对该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前往2楼楼梯口处放置5件(50袋)未拆封的先玉1620杂交玉米种子、4袋东农258杂交玉米种子,该店无法提供该两批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经请示立案调查。

16时38分该公司法人单小军来到现场,在单小军的陪同下对现场再次进行核查确认,制作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取《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同日,执法人员对涉案种子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向当事人送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农(种子)先登〔2025〕1号)及《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农(种子)责改〔2025〕3号)

2025年3月27日15时,执法人员于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问询室对该公司法人单小军进行询问,并制作《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得知2025年3月5日宁夏民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丁文向固原市志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货5件(50袋)先玉1620杂交玉米种子。

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2025年3月25日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作出“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处理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西农(种子)先处〔2025〕1号)

当日,单小军将先玉1620杂交玉米种子退回原供货商并向我单位提供退货凭证。

2025年4月3日我局因涉案种子未明码标价,向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发送《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函》(西农协查〔2025〕3号)。

4月20日,我单位收到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回复内容,得知东农258杂交玉米种子(规格:10000粒)市场价格为140元/袋,先玉1620杂交玉米种子市场价格为140元/袋。计算得知先玉1620杂交玉米种子货值金额为7000元。

5月6日,我单位提取单小军于2025年4月20日在马莲乡张堡塬村种植东农258杂交玉米种子的证明材料。材料证明单小军于2025年4月20日将4袋东农258杂交玉米种子种植到自家地里,与《询问笔录》中说法一致,即当事人对东农258并无销售目的,不计入本案货值金额计算中,故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计7000元。

当事人经营未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与证据2、3、4、8相互印证;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与证据1、3、7、8相互印证;

3.证据提取单13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合法性、现场情况、违法事实与经过、先玉1620杂交玉米种子去向、东农258杂交玉米种子去向,与证据1、2、7、8相互印证;

4.财物清单2份:证明涉案物品数量及规格,与证据1、2、3相互印证;

5.《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函》1份:证明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与证据6相互印证;

6.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回复内容:证明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与证据5相互印证;

7.西吉县马莲乡张堡塬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证明东农258杂交玉米种子去向,与证据2、3相互印证;

8.光盘1个:证明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与证据1、2、3、4相互印证。

2025年5月8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种子)罚告〔20253),告知了本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种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种子、食用菌” 第24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75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514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西吉县人民政府    承办: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xjxzwgkb@163.com

宁ICP备09000126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2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