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5-00026 发文时间 2025-05-15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西吉县董淑娥化肥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22MA7D4GN89D

住址:西吉县吉强镇袁河村四组

经营者:董淑娥

身份证件号码:642223********0026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杂交玉米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19日17时17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西吉县吉强镇袁河村4组的“西吉县董淑娥化肥销售店”所经营的宁康青846杂交玉米种子外包装袋上无审定编号。经请示立案调查。同时执法人员在经营者董淑娥的陪同下对现场展开检查,并制作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18时15分执法人员对店内库存22袋宁康青846杂交玉米种子(净含量:5kg;生产经营者:宁夏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9日)进行扣押,并当场送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西农(种子)扣〔2025〕1号)。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农(种子)责改〔2025〕1号)。

2025年3月21日,执法人员于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问询室对当事人董淑娥进行询问,并制作《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明材料。提取当事人向农户销售宁康青846杂交玉米种子的凭证时,当事人表示实际未开具票据,无法提供该票据。询问结束后,董淑娥在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楼前将其已销售的8袋杂交玉米种子宁康青846(净含量:5kg;生产经营者:宁夏康农种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9日)主动召回后交至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该批种子实施扣押,并当场送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西农(种子)扣〔2025〕2号)。

经查,西吉县董淑娥化肥销售店2025年2月22日从宁夏润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薛锦博处购进宁康青846杂交玉米种子,标价130元/袋,案发前已销售8袋(后已主动追回),店内库存22袋。

2025年4月3日我局因核对涉案种子实际数量需要向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送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函》。

2025年4月18日,关于《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西农(种子)扣〔2025〕1号)中涉及的22袋宁康青846杂交玉米种子扣押期限届满,因案情复杂,暂未收到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有关涉案种子实际数量的回函,经申请,延长扣押期限30日。同日,执法人员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西农(种子)扣延〔2025〕1号)送达至当事人。

2025年4月21日,关于《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西农(种子)扣〔2025〕2号)中涉及的8袋宁康青846杂交玉米种子扣押期限届满,因案情复杂,暂未收到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有关涉案种子实际数量的回函,经申请,延长扣押期限30日。当日,执法人员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西农(种子)扣延〔2025〕2号)送达至当事人。

2025年4月22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收到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函的回函》(银兴农水函发〔2025〕2号),确定供货商向当事人实际供货数量为30袋。计算得知涉案种子货值金额共人民币3900元。

因已销售的8袋宁康青846杂交玉米种子西吉县董淑娥化肥销售店已主动追回,无实际销售收入,本案无违法所得

西吉县董淑娥化肥销售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杂交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与证据2、3、4、5、9、10相互印证;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与经过,与证据1、3、9相互印证;

3.证据提取单15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主体适格性、现场情况、违法事实与经过,与证据1、2、9、10相互印证;

4.扣押现场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与证据1、3、5、9相互印证;

5.财物清单2份:证明涉案物品数量,与证据1、2、3、4、9相互印证;

6.《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函》1份:证明涉案物品实际数量,与证据7相互印证;

7.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关于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函的回函》(银兴农水函发〔2025〕2号):证明涉案物品实际数量,与证据6、8相互印证;

8.《情况说明》(宁夏润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违法事实,与证据2、7相互印证;

9.光盘1个:证明现场情况,与证据1、2、3、4、5相互印证;

10.宁康青846杂交玉米种子: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与证据1、4、5、9相互印证。

2025年5月6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种子)罚告听〔20251),告知了本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杂交玉米种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种子、食用菌” 第12项:“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西吉县董淑娥化肥销售店主动追回已销售种子,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30袋宁康青846杂交玉米种子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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