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3/2025-00024 | 发文时间 | 2025-04-24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西吉县金穗农资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22MACT907T65
住址:西吉县平峰镇街道
经营者:韩彦刚
身份证件号码:622727********5675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杂交玉米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3月24日11时41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西吉县平峰镇街道的“西吉县金穗农资店”所经营的东农256杂交玉米种子外包装袋上无宁夏审定编号或宁夏引种备案公告文号。经请示立案调查。随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13时13分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15袋东农256杂交玉米种子)进行扣押,并当场送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西农(种子)扣〔2025〕3号)。同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农(种子)责改〔2025〕2号)。
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于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问询室
对经营者韩彦刚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相关证照件及材料。
经查:2025年3月21日,西吉县金穗农资店从甘肃省静宁县庄稼医院王强处购进1件(15袋)东农256杂交玉米种子。
2025年4月3日我局因该店东农256杂交玉米种子未标价,向甘肃省静宁县农业农村局发送《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函》请求协助调查东农256杂交玉米种子的市场价格。2025年4月11日,我局收到甘肃省静宁县农业农村局回复内容,得知东农256杂交玉米种子市场批发价格为90元/袋,市场零售价格为120元/袋。计算得知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共人民币1800元。
西吉县金穗农资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东农256杂交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的违法事实,与证据2、3、4、5、8相互印证;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与经过,与证据1、3、8相互印证;
3.证据提取单8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主体适格性、现场情况、违法事实与经过,与证据1、2、8相互印证;
4.扣押现场笔录1份:证明涉案种子的现场情况及违法事实,与证据1、3、5、8相互印证;
5.财物清单1份:证明涉案物品数量,与证据1、2、3、4、8相互印证;
6.协查函1份:核定涉案物品货值金额的依据,与证据7相互印证;
7.《静宁县农业农村局种子市场东农256杂交玉米价格调查表》4份:核定涉案物品货值金额的依据,与证据6相互印证;
8.光盘1个:证明现场情况、违法事实与经过,与证据1、2、3、4、5相互印证;
9.东农256杂交玉米种子: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与证据1、4、5、8相互印证。
2025年4月16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种子)罚告听〔2025〕2号),告知了本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杂家玉米种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种子、食用菌” 第12项:“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15袋东农256杂交玉米种子;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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