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3/2025-00019 | 发文时间 | 2025-04-07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对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未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
2024年12月27日,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西吉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虎某投诉称“2024年12月19日,我让朋友马某代买的宁夏将台堡镇街道‘众民畜牧业养殖交流中心’饲料麦麸,食喂后羊只死了70余只,我怀疑该家麦麸有质量问题,要求进行调查并挽回损失”。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于当日前往西吉县将台堡镇街道“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因被投诉饲料实际购买人马某不能到场,当天无法进行交易核实和抽样送检。2025年1月2日,虎某自行对其投诉饲料送“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O.L2025-01-0001)显示各项检测项目均合格。2025年1月17日,实际购买人西吉县某某乡某某村马某,投诉人虎某要求核对交易信息和抽样送检。执法人员于当日16时到达“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后,向经营者、实际购买人马某、投诉人虎某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现场核查了马某的身份信息,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和马某于2024年12月19日在“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购买饲料的微信支付记录,进行了现场监督抽样,并送“宁夏国测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O.SBG25HJ0016)显示各项检测项目均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在经营者及其妻子在场情况下对其经营场所、产品及进销货台账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马某确于2024年12月19日16时14分在“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购买了两袋冀南香烘干小麦麸,但在“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现场提供的销货台账中,未发现2024年12月19日马某购买饲料的记录。“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未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经请示,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2月14日,执法人员对实际购买人西吉县某某乡某某村马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西吉县某某乡某某村马某确于2024年12月19日16时14分在“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购买了两袋冀南香烘干小麦麸,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支付给经营者货款人民币156.00元;“西吉县众民养殖交流中心”现场提供的销货台账中,未发现2024年12月19日马某购买饲料的记录。
2025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饲料)罚告〔2025〕1号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了本案中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4〕1号)“十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1‘产品购销台账记录不完善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6.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陆元整);
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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