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5-00018 发文时间 2025-03-28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吴昊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吴昊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5年1月3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显示“西吉县什字乡街道海尔专卖店隔壁的兽医诊所开取的药品,将自家不满一个月内的牛犊医治无果致死。”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6日分别前往西吉县什字乡投诉人家、被投诉人从业场所进行核查。经核查,投诉人王某因自家不满一个月的牛犊出现拉稀,于2025年1月1日从位于西吉县什字乡什字街道010号的乡村兽医吴昊处购买了官渡牌穿心莲注射液(10ml×10支/盒)、本草医药牌混感高效头孢(0.5g×30支/盒)、官渡农牧牌维生素B1注射液(10ml×10支/盒)、长江动保牌鱼腥草注射液(10ml×10支/盒)、华中牧大牌混感液态溶菌酶(Ⅰ型)(10ml×10支/盒)五种制剂,当日自己给自家牛犊注射后,牛犊于下午死亡;吴昊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对于2025年1月1日销售给王某穿心莲注射液、混感高效头孢感、维生素B1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混感液态溶菌酶五种制剂的事实供认不讳。吴昊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请示,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对投诉人投诉事件相关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投诉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从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日,西吉县什字畜牧兽医站出具了投诉人已死亡牛犊的《死亡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的注射用头孢噻呋钠、穿心莲注射液、维生素B1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四种兽药制剂,进行了市场询价,确定了货值金额。

经查:吴昊为已备案的西吉县什字乡乡村兽医,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1月1日销售给王某本草医药牌混感高效头孢(0.5g/支)、官渡牌穿心莲注射液(10ml/支)、官渡农牧牌维生素B1注射液(10ml/支)、长江动保牌鱼腥草注射液(10ml/支)、华中牧大牌混感液态溶菌酶(Ⅰ型)(10ml/支)五种兽用制剂各2支,销售单价分别为3.0元/支、2.5元/支、2.5元/支、2.0元/支、5.0元/支,其中:华中牧大牌混感液态溶菌酶(Ⅰ型)为饲料添加剂,其余四种制剂为兽药,所售兽药均在《乡村兽医用药目录》范围内,销售兽药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投诉人王某当日上午自己给自家牛犊注射了五种兽用制剂,牛犊下午死亡。经西吉县什字畜牧兽医站确认,该牛犊疑似脱水,导致该犊牛死亡,排除传染病死亡。经市场询价,寻得同规格的注射用头孢噻呋钠、穿心莲注射液、维生素B1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市场平均售价分别为人民币4.17元/支、1.33元/支、1.33元/支、1.38元/支,确定涉案兽药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42元。吴昊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微信收款记录截图询价表等证据。

20253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兽药)罚告〔20251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本机关认为:吴昊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四、兽药  序号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损失;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元整)。

2.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人民币41.0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元零伍分)。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0954—3012616

(公示期间本案件不停止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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