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5-00016 发文时间 2025-02-26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王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王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4年8月25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1日移送的《关于抽检不合格芹菜的线索告知函》,称其执法人员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欣桥市场西三厅北6号的张润生和欣桥市场西三厅北3号唐飞摊位经营的芹菜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且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芹菜均是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兴隆镇的张凯处购进被抽检芹菜中噻虫胺实测值分别为0.15mg/kg(标准值≤0.04mg/kg)、0.11mg/kg(标准值≤0.04mg/kg),均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经西吉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2日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9日,张凯反映该两批涉案芹菜20247月1日从西吉县兴隆镇王凌处收购后销售到西安市雁塔区欣桥市场执法人员在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询问室对反映人张凯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在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询问室王凌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王凌对7月1日给张凯销售过芹菜的事实予以认可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2024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涉案芹菜种植棚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农产品)罚告听〔2024〕7号),告知了给于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进行了陈述申辩,认为市场摊位存在代售的可能性,请求确认被抽检的不合格批次的芹菜是否是其当时销售给张凯的一批芹菜次日,本机关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进行复核。2025年2月5日,执法人员收到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函。该局在2025年1月3日对张润生及唐飞进行了二次询问,二人皆称2024年7月2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芹菜是从张凯处购进,无其他来源。综合本案调查情况,经集体讨论确认被抽检的不合格批次的芹菜是张凯从王凌处购进销售至张润生及唐飞摊位的,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凌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10对农户,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920.8元(大写人民币:捌仟玖佰贰拾元捌角整)

2.罚款人民币37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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