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3/2025-00014 | 发文时间 | 2025-01-26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对马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
2024年11月7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西吉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提供的线索称“西吉县兴平乡友爱村南川组7-026村民马强涉嫌经营运输病死牛”。接到线索后,马强正在兴平派出所接受调查,执法人员便于2024年11月7日11时17分到达西吉县公安局兴平派出所进行情况核实。经询问,马强2024年共经营运输病牛5头(均未经检疫),其中4头在治疗无果后死亡已进行了无害化处理,1头尚在治疗中。马强涉嫌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经请示,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7日12时08分至13时02分,在西吉县兴平乡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11月7日15时07分至15时32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场制作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农(动监)责改〔2024〕3号),并同公安人员一起对马强无害化处理的死牛进行了核实,确保无害化处理的死牛未再次被流入市场。2024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前往西吉县兴平畜牧兽医站调取马强2022年11月至2024年11月7日无害化处理病死牛的资料,显示马强自2022年11月以来共无害化处理病死牛19头。2024年12月30日16时38分至18时28分,执法人员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询问室对马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马强收购病牛通过微信支付的记录进行了截图。2025年1月15日16时45分至17时12分,执法人员在宁夏西吉县兴平乡友爱村南川7-026马强家对其第三次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1月16日上午,执法人员分别在“西吉县宏盛养殖家庭农场、宁夏四丰万亩绿源家庭农场、宁夏向丰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同类检疫合格牛的市场询价,并制作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调查询价表》。经市场询价,确定涉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9333.33元。
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动监)罚告〔2024〕3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5年1月24日本机关对该案件集体讨论,经讨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五、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既是货主又是承运人。经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11866.67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陆拾陆元陆角柒分)。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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