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2200MB1794738B/2025-00006 | 发文时间 | 2025-12-25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名称/姓名:西吉县苟庄机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仁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404223964483021
地址/住址:西吉县吉强镇苟庄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3日,固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西吉大队执法人员对西吉县苟庄机砖厂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负责人未现场提供环境管理台账,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固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登记,2024年12月5日经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立案,我队指派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徐斌、冯晓博组成调查组,于2024年12月9日进行了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有:1、现场照片3张2页、视频资料,2024年12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12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了该公司2014年7月建成并正常投产,未建立2024年环境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2、西吉县苟庄机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王仁洲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该公司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4〕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中第十一项“环境行政许可类”第(一)部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第18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按照本条中“一般”违法情节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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