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2200MB1794738B/2025-00004 | 发文时间 | 2025-12-25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名称/姓名:西吉县兴隆镇红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古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40422317758661A
地址/住址:西吉县兴隆镇下堡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1日对西吉县兴隆镇红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建有一条年生产5000万块环保节能多孔砖的生产线,配套建设了集气系统、碱喷淋塔脱硫、除尘设施、1座20米高的排气筒。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正常,1700吨煤矸石、炉渣等原料露天堆放,未完全覆盖,且覆盖堆料的覆网破损严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有:1、现场照片3张3页、视频资料,2024年1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了该公司2014年建成并正常生产至今,现场1700吨煤矸石、炉渣等原料露天堆放,未完全覆盖,且覆盖堆料的覆网破损严重的事实。2、西吉县红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古城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该公司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3、西吉县红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页,证明了古俊岐所签署的所有文书合法有效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中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中第23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按照本条中“一般”违法情节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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