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4-00157 发文时间 2024-11-22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张凯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张凯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4年8月27日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1日函《关于抽检不合格芹菜的线索告知函》,称其执法人员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欣桥市场西三厅北6号的张润生和欣桥市场西三厅北3号唐飞摊位经营的芹菜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且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芹菜均是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兴隆镇的张凯处购进,被抽检芹菜中噻虫胺实测值分别为0.15mg/kg(标准值≤0.04mg/kg)、0.11mg/kg(标准值≤0.04mg/kg),均为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经请示,立案调查。2024年8月29日14时40分至15时36分执法人员在电话联系张凯并说明意图后,在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询问室向张凯出示证件现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农产品)罚告听〔2024〕6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听证,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本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9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10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92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玖佰贰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83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叁仟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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