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4-00156 发文时间 2024-11-08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张学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张学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4年8月13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拉着死牛准备在宁夏西吉县偏城乡车路村二组盘龙湾山顶上进行掩埋”。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于14时09分到达现场,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有一辆车牌号为宁DCQ508的长安牌客货两用车,车上拉着一头已经死亡的西门塔尔牛,当事人称该牛是海原县红羊乡红羊村村民韩飞抵债给他的,他2024年8月12日下午七点左右从海原县红羊乡红羊村运往西吉县的途中牛意外摔死了,现准备找个地方掩埋。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头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称该头牛运输前未经检疫,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经请示,立案调查。

2024年8月13日14时09分至14时52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当场制作下发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农(动监)责改〔2024〕2号〕,同时联系西吉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死亡牛进行取样检测,排除动物传染性疾病,并对死牛进行无害化处理。2024年8月14日15时01分至15时35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3日15时01分至15时35分,执法人员对该死亡牛原主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张学峰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2024年1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动监)罚告〔2024〕2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五、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处理所拉运的死牛,并主动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罚款,即人民币9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佰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0954—3012616

(公示期间本案件不停止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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