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3/2024-00150 | 发文时间 | 2024-09-25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对西吉县久弘畜牧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经营假兽药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
西吉县久弘畜牧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自由裁量参照合理,行政处罚适当,现予公示。
2024年7月4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西吉县兴隆镇政府街西吉县久弘畜牧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经营的氟苯尼考注射液(批准文号:兽药字162832548,生产日期:2023/11/27,生产批号:2023/11/27,规格:10ml:2g,包装:10ml/支×10支/盒,生产企业:河南汇杰科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包装上所附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有效的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经请示,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4日15时42分至16时24分在西吉县久弘畜牧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截图,对现场检查出的10盒氟苯尼考注射液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农(兽药)先登〔2024〕2号)),并向其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整改通知书》(西农(兽药)责改〔2024〕2号)。2024年7月9日10时25分,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涉案兽药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据,同时对7月4日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兽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处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西农(兽药)先处〔2024〕2号))。2024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向涉案兽药标注的生产企业河南汇杰科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发出《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产品确认通知书》(西农(兽药)确通〔2024〕号)。同日,兽药生产企业回复《关于<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产品确认通知书>的回函》,否认涉案兽药是本公司生产的产品。2024年9月12日至13日,执法人员对市场现售的同规格氟苯尼考注射液进行询价,确定涉案兽药货值金额为333元。
本机关认为:西吉县久弘畜牧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之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四、兽药‘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见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涉案兽药数量少、货值金额小、截止检查发现时未售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兽药的行为,并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氟苯尼考注射液10盒;
2.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即人民币832.5元(大写人民币:捌佰叁拾贰元伍角)。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0954—3012616
(公示期间本案件不停止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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