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3/2024-00145 | 发文时间 | 2024-09-24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对西吉县占斌蔬菜购销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
西吉县占斌蔬菜购销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自由裁量参照合理,行政处罚适当,现予公示。
2024年6月25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西吉县占斌蔬菜购销专业合作社”对其收购的蔬菜产品进行混装销售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直至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2024年6月25日送达的《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对其收购的蔬菜产品进行混装销售,但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经请示,立案调查。
经查:在2024年7月4日10时12分复查之时,当事人位于西吉县兴隆镇罗庄村六组的蔬菜收购点东、北两面均为王占斌耕地,西临王海涛耕地,南临河道,西北角为王占斌家,内有坐南朝北冷库四间,坐东朝西制冰车间一间,坐西朝东彩钢房三间,磅秤一台。该蔬菜收购点正北方有车牌号为豫CZ5Q39、鲁NC0479冷链车两辆,时风三轮车一辆,正在进行芹菜装车。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占斌确认,该批次芹菜为当事人收购农户的芹菜,准备混装后销往河南省南阳市。当事人无法提供随车附带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也无法提供该批芹菜的《农产品检测记录》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记录》台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农产品)罚告〔2024〕4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16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0954—3012616
(公示期间本案件不停止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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