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3/2024-00132 | 发文时间 | 2024-09-06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对宁夏葫芦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
2024年8月20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宁夏葫芦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在西吉县将台堡镇保林村G566国道旁收购包菜并计划销往福建,且在此之前,该公司一直存在购销行为,却无法提供《农产品检测记录》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记录》台账等,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直至2024年8月23日10时38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2024年8月20日送达的《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收购包菜,且无法提供该批包菜的《农产品检测记录》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记录》台账。经请示,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8月23日10时38分宁夏葫芦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收购蔬菜车辆北临生产路,南临生产路,东临566国道,西临葫芦河,装菜车牌号为宁DA6175东风商用半挂车一辆,交菜车牌号宁04C0727东方红拖拉机一辆,正在进行包菜装车,上述两辆车在保林村二组路口往西方向葫芦河畔道路上装载的包菜为其收购农户的包菜,准备销往福建漳州,杨永奇无法提供随车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农产品检测记录》和《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记录》台账。执法人员在10时38分至11时52分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12时13分至13时30分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4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农产品)罚告〔2024〕5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16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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