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4-00131 发文时间 2024-09-02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苏维刚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苏维刚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4年7月10日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宁夏西吉县吉强镇高同村四组苏维刚朋友圈发正在屠宰牛、且出售牛肉的视频”,并提供相关视频证据。接到举报后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西吉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1日9时48分前往宁夏西吉县高同村四组苏维刚家中,向苏维刚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苏维刚及其妻子在场情况下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发现2024年7月9日苏维刚确在家中为其亲戚李红卫屠宰了一头牛,当日李红卫将该屠宰后牛的动物产品运输回家并向苏维刚支付200元屠宰费,苏维刚涉嫌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经请示,立案调查。

经查:苏维刚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之规定。

当事人在收到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下发的《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屠宰〔20241号)后,在法律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苏维刚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之规定。

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的,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八、其他畜禽屠宰(生猪除外)‘序号7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给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的行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屠宰场所或设备并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53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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