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3/2024-00125 | 发文时间 | 2024-08-28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西吉县什字吴佰义农资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22MA75Y59E5
住所(住址):西吉县什字街道中街供销社楼
经营者:吴佰义
身份证件号码:642223********218
2024年6月20日,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西吉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关于兆早1号玉米种子检测结果及确认情况的移交函”,根据此函发现,原西吉县种子工作站对西吉县什字吴佰义农资店所经营的玉米种子兆早1号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通过40对引物,采用毛细管电泳方法进行检测,与对照样品比较测出差异位点11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当样品差异位点数≧2,判定为“不同”,属于假种子。6月25日,在经营者儿子吴富强在场情况下,执法人员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及《生产商确认函》,当事人对种子抽样情况表示认可,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申请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立案调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6月26日,在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二楼询问室,对吴富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了该店《营业执照》、吴富强身份证复印件、进销货凭证复印件、进销货台账记录复印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代销委托书》。
2024年7月1日、7月2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分别移送至供货商所在行政区域固原市原州区农业农村局、兆早1号玉米生产加工行政区域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3日,在在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二楼询问室对该店经营者吴佰义进行询问,并提取身份证复印件1份。7月11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分别向原州区、隆德县发送协查函,核实这批假种子的购进数量、销售数量以及购销价格情况。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经查:西吉县什字吴佰义农资店于2024年3月10日从固原君诚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购进兆早1号杂交玉米种子5件,每件20袋,规格为4500粒每袋,共计100袋,购进价为每袋60元,备案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分别于2024年4月21日、22日销往隆德县观庄乡共38袋,销售价为每袋65元,3月21日由西吉县原种子工作站抽检2袋,价格为70元每袋,剩余60袋于2024年5月20日退还固原君诚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该店销售兆早1号玉米种子获得销售收入2610元,货值金额2610元。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二款“下列种子为假种子”第(二)项“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兆早1号玉米种子检测结果及确认情况的移交函》1份:证明涉案玉米种子为假种子,与证据2、3、4、5、6、7相互印证;
2.《扦样单》复印件1份:证明抽样种子的真实性,与证据1、3、4相互印证;
3.《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玉米种子为假种子,与证据1、2、4相互印证;
4.《生产商确认函》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种子的生产商,与证据1、2相互印证;
5.《检验结果通知单》2份:证明涉案玉米种子为假种子,与证据1、6相互印证;
6.《确认回执单》2份:证明涉案玉米种子为假种子,与证据1、5相互印证;
7.《检验结果通知单现场领取记录表》1份:证明涉案玉米种子为假种子,与证据5、6相互印证;
8.《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性及供货商资质,与证据1、9、10相互印证;
9.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与证据8、10相互印证;
10.《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情况,与证据11、12相互印证;
11.《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现场情况,与证据10相互印证;
1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与证据8、9、13、14、15、16、17、18、19、20相互印证;
13.宁夏农资监管“一账通”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与证据12、14、15相互印证;
14.宁夏农资监管“一账通”销货凭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与证据12、13、15相互印证;
15.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与证据12、13、14、16相互印证;
16.固原君诚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退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与证据12、13、15相互印证;
17.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与证据12、13相互印证;
18.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与证据12、13相互印证;
1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与证据12、13相互印证;
20.代销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与证据12、13相互印证;
21.《西吉县农业农村局陈述申辩笔录》1份:证明经营者无主观过错理由,与证据17、18、19、20相互印证。
2024年6月26日,当事人提出作为种子零售商采购种子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及时建立种子进销货台账、索取购货凭证、签订代销合同、核对了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品种审定信息、追溯二维码、检疫证明编号信息,并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对该批种子信息进行了备案,希望执法机关能够酌情处理,给予减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种子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现行种子法律法规未要求种子零售商对其经营种子的质量和真伪进行检验检测;同时,当事人的进货查验流程和方法符合一般农资经营门店的进货习惯,且按规定将种子信息向农业农村部门作了备案,已尽到了种子零售商应尽的法律义务和注意义务,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确实无主观过错,应当予以采纳。
现查明:西吉县什字吴佰义农资店经营假种子的行为,经查证属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五万用元罚款。鉴于当事人在种子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及时建立种子进销货台账、索取购货凭证、签订代销合同、核对了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品种审定信息、追溯二维码、检疫证明编号信息,并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对该批种子信息进行了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违法产品,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包括种子生产商和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资质、许可信息、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并建立和保存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随;
2.应当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销售,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以登记的名义销售;
3.所有经营的农作物种子都应当进行备案;
4.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它品种种子的;二是种子类别、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5.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是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是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是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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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西吉县人民政府 承办: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xjxzwgk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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