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4-00120 发文时间 2024-06-27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西吉县偏城乡苏维斌邮政农家店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西吉县偏城乡苏维斌邮政农家店行政处罚的公示

西农(种子)罚〔2024〕4号

当事人:西吉县偏城乡苏维斌邮政农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22MA769U0N4K

住所:宁夏西吉县偏城乡柳林村大套组9033

经营者:苏维斌                                        

身份证件号码:642223******4712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5月23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投诉人称在西吉县偏城乡街道农用地膜化肥种子店所购买的玉米种子发芽率低。当日,执法人员和农技中心工作人员前往投诉人种植地块。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在投诉人的陪同下对种植地块查看。15时执法人员前往投诉人家中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询问结束后,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诉人所提供的玉米包装照片2张。

16时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线索前往西吉县偏城乡苏维斌邮政农家店,到达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在西吉县偏城乡苏维斌邮政农家店经营者苏维斌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种子经营档案无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经执法人员请示局领导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5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询问结束后,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业投入品进货台账》复印件2张、进货票据复印件13 张。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投诉人):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与经过,与证据2、5相互印证;

2.种子包装照片2张(投诉人提供):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与经过,与证据1、5相互印证;

3.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身份信息,与证据1相互印证;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情况及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种子的违法行为的场所,与证据5相互印证;

5.《询问笔录》1份(苏维斌):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与经过,与证据1、4相互印证;

6.苏维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与证据5、7相互印证;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性,与证据6相互印证;

8.进货票据13张(苏维斌提供):证明当事人进货事实,与证据5、9相互印证;

9.进货台账2张(苏维斌提供):证明当事人已建立进货台账,与证据8相互印证;

10.执法过程中所拍摄的照片与视频:证明现场情况,与证据1、4、5相互印证。

2024年6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种子)罚告〔2024〕4号),告知了本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种子、食用菌第23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档案记载项目不全,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纳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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