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4-00115 发文时间 2024-07-02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西吉县兴隆谢彩霞日用品经销部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西吉县兴隆谢彩霞日用品经销部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西吉县兴隆谢彩霞日用品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22MA7629P18L  

住所(住址):宁夏西吉县兴隆镇街道原供销社院内

经营者:谢彩霞

身份证件号码:642223********1026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5月20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平台投诉,投诉人称西吉县兴隆镇先锋良种特约经销处老宋农资日杂店销售的玉米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1日前往西吉县兴隆镇谢彩霞日用品经销部,在当事人在场情况下,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该经销部进行检查,根据投诉内容及现场检查、询问,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给投诉者的玉米种子未依规定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备案,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场电话请示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立案调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对现场发现一袋大京九23杂交玉米种子进行先行登记就地保存,并制作《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份送达当事人。

2024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前往西吉县什字乡保卫村投诉者家进行调查,投诉者称4月29日下午,和其姐夫在当事人经销部购买京科516玉米种子2桶、大京九23玉米种子17袋,购买价格为京科516每桶260元,大京九23每袋40元,自己微信扫码付款640元,是自己购买1桶京科和10袋大京九玉米种子款,其余由其姐夫付款,自己所购买两个玉米种子的实际货款为660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带拌玉米的农药,少收20元,故投诉者付给当事人的实际玉米款为640元,有微信付款凭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一份,并提取投诉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微信二维码付款记录截图一份、京科青贮516杂交玉米种子(北京顺鑫农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为10kg)照片一份4页、大京九23杂交玉米种子(北京大京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为4500粒)包装袋照片一份2页。

2024年5月27日,在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询问室,对当事人谢彩霞进行询问,并制作《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一份5页,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与丈夫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页、其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四份、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截图一份。

西吉县兴隆谢彩霞日用品经销部2024年共经营玉米品种6个,有先玉698 、金园15、宁单20、翔玉329、京科青贮516、大京九23,其中先玉698 、金园15、宁单20、翔玉329已全部售完,也在当地备案,京科青贮516共购进2桶,购进价为220元每桶,销售价为每桶260元;大京九23购进1件,每件30袋,购进价为35元每袋,销售价为40元-45元每袋,目前京科青贮已全部售完,大京九23销售29袋,剩余1袋,责令当事人将剩余1袋退回供货商,并制作《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通知书》一份,送达当事人。

经调查:西吉县兴隆谢彩霞日用品经销部经营未备案种子京科青贮516和大京九23货值金额为1720元。

经查2024年4月29日,西吉县兴隆谢彩霞日用品经销部所销售给投诉者的玉米种子未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页;

2.投诉者《询问笔录》一份3页;

3.投诉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投诉者微信二维码付款记录截屏一份;

5.投诉者提供两个种子品种包装照片二份6页;

6.经营者谢彩霞《询问笔录》一份5页;

7.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8.经营者谢彩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谢彩霞老公宋彦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0.经营者夫妻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11.宋彦华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截屏一份 。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种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6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种子)罚告〔2024〕3号),告知了本机关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西吉县兴隆谢彩霞日用品经销部经营未备案种子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积极将未能备案的剩余种子退回,且属首次违法,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种子、食用菌”第24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3500.00元(大写:叁千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纳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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