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4-00111 发文时间 2024-06-20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水发浩海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水发浩海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4年1月23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固原市西吉县将台堡镇牟荣村202省道东侧固将路北侧的“水发浩海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执法人员于当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直至2024年4月17日14时33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来到水发浩海食品有限公司对2024年1月23日送达的《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复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按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经请示,2024年4月17日对水发浩海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当日14时33分至17时58分在水发浩海食品有限公司职员席绍凯及见证人张兴泉全程在场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4月22日16时07分对水发浩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汉辉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4月26日15时25分对技术人员张兴泉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4年6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农产品)罚告〔2024〕2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5 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5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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