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4-00047 发文时间 2024-02-08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马进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马进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3年11月23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西吉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来电,来电表明宁夏西吉县马莲乡张堡源村二组村民苏德福疑似感染皮肤炭疽,怀疑传染源为其家中饲养的肉羊。接到来电后,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3日13时43分立即前往苏德福家中,苏德福尚在西吉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苏德福长子苏军山在家中,执法人员向苏军山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苏德福于2023年11月13日将自己家中生病的山羊宰杀,自己食用了羊肉,羊皮、羊头、羊肚等动物产品卖给了马莲乡北山村村民马进荣,马进荣又将羊皮、羊头、羊肚等动物产品转卖给了白崖乡斜路洼村村民张彪,后经调查取证,未取得苏德福饲养羊只感染炭疽的确实证据,但苏德福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执法人员对马进荣经营的动物产品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马进荣在向张彪销售相关动物产品时未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3年11月23日11时40分,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询问,马进荣再次确认自己在出售动物产品时未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在收到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下发的《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动监)告〔2023〕5号)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和陈述申辩。

马进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十五、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或动物、动物产品已向外销售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合议,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依法改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8.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圆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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