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3/2024-00014 | 发文时间 | 2024-01-15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西吉县田之源蔬菜购销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404223177924998,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将台堡镇保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苟亮亮,联系电话:19995448885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10月26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西吉县将台堡镇保林村二组“西吉县田之源蔬菜购销专业合作社”收购并准备销售的包菜(重2500kg),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直至2023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对2023年10月26日下发的《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农(农产品)责改〔2023〕7号)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请示,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西南角于2023年10月26日存放的包菜(重2500kg)只剩余200斤包菜;发现当事人过磅用房内存放着36包(重540kg)娃娃菜,未附带、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发现当事人办公室内有“西吉县田之源蔬菜购销专业合作社购销凭证”60张,开票时间为2023年7月至9月;发现当事人农残速测仪检测历史记录,最近一次检测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15时49分,之后再未有检测记录。执法人员当日16时44分至17时52分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11月2日18时40分至19时00分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及事实经过;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合法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合法性;
5.现场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见证人身份合法性;
6.现场检查数码照片8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农产品)告〔2023〕2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3〕1号)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16第一次违法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西吉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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