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42200MB1794738B/2023-00040 发文时间 2023-09-20
发布机构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环罚字〔202305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2098494255X

地址:宁夏西吉县商业广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继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624日对你公司园区供热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园区供热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园区供热站厂区内约5000吨炉渣和灰渣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露天堆存的炉渣和灰渣的视频录像照片、该供热公司各供热站在2021-2023年度产生的炉渣和灰渣转入园区供热站的登记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815日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听)告字〔2023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1年版)中固体、危险废物、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类(一)第10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较重违法情节,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已采取防护措施,但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且涉及固体废物100吨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贰拾  万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号:3600014110000007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39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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