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3/2023-00108 | 发文时间 | 2023-09-05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对西吉县圣丰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
西吉县圣丰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自由裁量参照合理,行政处罚适当,现予公示。
2023年7月26日16时,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就《固原市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中“新营乡圣丰农资店无农药台账资料,112瓶农药过期未处理”一事前往西吉县圣丰农资店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西吉县圣丰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及《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农药:“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农药:吡虫啉18瓶;苯醚甲环唑6瓶;阿维菌素4瓶;精甲·百菌清4瓶;砜·喹·嗪草酮15瓶;草甘膦异丙胺盐36瓶;烟嘧·莠去津6瓶;2甲·溴苯腈19瓶;2,4-滴异辛酯51瓶;2甲·草甘膦44瓶;辛硫磷3瓶;三唑酮36瓶;二甲戊灵拜托牌33瓶;二甲戊灵好景象牌8瓶;
2.没收违法所得2061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陆拾壹元整);
3.罚款人民币635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伍拾元整);
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0954—3012616
(公示期间本案件不停止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5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西吉县人民政府 承办: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xjxzwgkb@163.com
宁ICP备09000126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2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