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3-00105 发文时间 2023-08-30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西吉县将台乡王孝义综合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关于对西吉县将台乡王孝义综合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西吉县将台乡王孝义综合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自由裁量参照合理,行政处罚适当,现予公示。

2023年6月8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关于全市农业农村领域重大隐患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督查通报》前往西吉县将台乡王孝义综合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西吉县将台乡王孝义综合门市部有141袋24-表芸苔素内酯67袋乙草胺77袋乙羧·草甘膦共计285袋农药已过期,该店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过期农药:141袋24-表芸苔素内酯;67袋乙草胺;77袋乙羧·草甘膦;

2.罚款人民币272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贰拾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0954—3012616

(公示期间本案件不停止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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