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3-00100 发文时间 2023-08-23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对西吉县老魏煤炭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种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关于对西吉县老魏煤炭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种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2023年5月30日8点30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西吉县兴平乡杨坪村下屲组4-039村民马小斌电话投诉,称自家于2023年3月7日在魏海亚处所购买玉米种子出苗低。5月30日16时31分15秒,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西吉县种子工作站工作人员在西吉县兴平乡杨坪村下屲组4-039村民马金章(马小斌父亲)承包地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在投诉人(马小斌)在场情况下进行了现场勘验。从马小斌提供种植剩余玉米种子(“屯玉168”)包装袋上发现,该玉米种子(净含量:5kg/袋,标称生产企业:中林集团张掖金象种业有限公司,检测日期:2022年12月,审定编号:滇审玉2013003号;宁审玉2014006;(蒙)引种[2017]第1号;(甘)引种[2019]001号;新引玉(2019)001;陕引玉2019098号;青引玉2019第001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未涉及宁夏南部山区)。从当事人经营的“潞玉1403”包装袋上发现,该玉米种子(净含量:8000粒/袋,标称生产企业:山西潞玉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审定编号:国审玉20186126、20196008;晋审玉20180037;(黑)引玉[2020]第060号,检测日期:2022年12月,无宁夏审定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未涉及宁夏南部山区)。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种玉米种子包装袋进行了现场数码拍照,在投诉人的同意下提取了相关证据。

5月31日15时30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西吉县老魏煤炭”店检查。16时44分30秒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在场情况下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其店内及其他房屋检查后,均未发现销售玉米种子。但在该店西侧(洋芋窖)上方硬化场院内,一辆车牌号为宁D·Y5566白色越野车后备箱内发现2袋销售剩余玉米种子,分别为“屯玉168”粮饲通用玉米品种(净含量:5kg/袋,审定编号:滇审玉2013003号;宁审玉2014006;(蒙)引种[2017]第1号;(甘)引种[2019]001号;新引玉(2019)001;陕引玉2019098号;青引玉2019第001号,检测日期:2022年12月,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未涉及宁夏南部山区);“胜美899”杂交玉米种子(净含量:6000粒/袋,审定编号:国审玉:20206081,检测日期:2022年10月,适宜种植区域:宁夏南部山区海拔1800米以下地区种植)。当事人提供不了该两种玉米种子按照规定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相关证明。从《销售台账》发现,当事人除销售“潞玉1403”、“屯玉168”、“胜美899”3个品种外,还销售了“潞玉1572”玉米种子,从 “潞玉1572”玉米种子包装袋上发现,该玉米种子(净含量:8000粒/袋,标称生产企业:山西潞玉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审定编号:国审玉20180318,无宁夏审定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未涉及宁夏南部山区)。当日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农(种子)责改〔2023〕2号)、《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农(种子)停〔2023〕4号)。经请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潞玉1403”、“潞玉1572”玉米种子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销售“屯玉168”、“胜美899”玉米种子未按照规定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2〕1号)“一、种子、食用菌12.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介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自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种子已售完和自种;有主动将玉米种子“胜美899”按照规定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依据西吉县种子工作站出具的《关于兴平乡杨坪村下屲组村民马小斌反映购买的玉米种子出苗率低的调查及种子发芽情况说明》。经合议,对已按照规定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玉米种子“胜美899”退还当事人进行销售,未备案玉米种子“屯玉168”退还当事人返厂。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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