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3/2023-00052 | 发文时间 | 2023-07-31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西吉县润田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公示 |
西吉县润田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自由裁量参照合理,行政处罚适当,现予公示。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在其门店经营农药,被查获时未获许可处无证经营,认定当事人之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由于疫情影响,当事人通过线上培训取得农药培训结业证书,自以为只有农药培训结业证就可以经营农药,并未咨询农药经营许可部门,对经营农药存在盲目的认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端正、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初次违法,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工具、设备等,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公告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
经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2元整;
2.没收所经营的农药;
3.罚款22700元整;
4.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0954—3012616
(公示期间本案件不停止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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