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3/2023-00047 | 发文时间 | 2023-07-11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席海兵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政处罚的公示 |
2023年4月12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宁夏12345平台转办单,投诉人投诉称“因兽医用药不当导致牛死亡,多次联系该工作人员处理,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且拒绝处理”。接到投诉单后,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及西吉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对涉案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日16时30分对投诉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4月13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西吉县吉强镇团结路西街粮库家属楼二楼门面房113号门头为兽十药店的店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席海兵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对涉案物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并制作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西农(兽药)登存〔2023〕2号,检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日16时55分,执法人员在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二楼会议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询问过程中当事人陈述自己无《兽药经营许可证》。2023年4月21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西农(兽药)扣〔2023〕2号。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对兽药伊维菌素(规格:0.2%,生产日期:20220713,生产厂家:西安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标价,遂于2023年6月16日对该兽药进行了询价。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法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2〕1号)十四、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损失;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
2、没收违法所得43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佰叁拾元整);
3、罚款人民币1936.67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叁拾陆元陆毛柒分)。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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