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3-00043 发文时间 2023-06-09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段凯亮,男,汉族,身份证号642223XXXXXXXX4396联系电话133XXXX2125,系宁夏西吉县吉强镇王昭村村民,现住宁夏西吉县吉强镇王昭村三组015,初中文化。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4月7日,投诉人在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投诉称“自家牛怀有牛犊,有点积食,打电话给段某,段某派其子及外甥来给牛看病,给牛灌两瓶陈皮酊(1000毫升),一瓶液体,药用完后两分钟牛出现死亡现象,怀疑行医人员是否有兽医资格证”。接到投诉后,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上午11时00分达到现场,执法人员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说明来意,出示证件后在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在场情况下分别对位于西吉县吉强镇大坪村六组06号家中向南中咀山山顶林地第一现场和位于西吉县吉强镇大坪村六组06号的第二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查:2023年4月6日17时08分投诉人打电话给段某,18时25分段某派其子段凯亮同行三人前往投诉人家中,其中一人负责驾驶车辆,一人同行陪伴,在投诉人家中段凯亮对牛进行了诊疗,其给投诉人家中牛灌了两瓶陈皮酊(1000毫升),注射一瓶反刍夜(规格500ml:50g)(注射时因为扎针未扎进去,放弃注射),治疗期间病牛死亡。现场检查阶段执法人员要求段凯亮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时,段凯亮不能提供2023年4月7日16时55分至17时09分,执法人员在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会议室分别对举报人及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做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段凯亮在询问时仍无法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2023年6月2日,当事人提供了本人及其父亲向举报人支付经济赔偿7500元整的相关证据。

段凯亮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2、现场勘验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4、现场照片九张,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5、西吉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对吉强镇大坪村6组村民马永平家一头孕牛死亡的调查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举报人牛死亡的事实;

6、微信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向举报人支付经济赔偿的事实;

7、收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向举报人支付经济赔偿的事实。

当事人在收到西吉县农业农村局下发的《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动监)告〔20231号)后,在法律规

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和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段凯亮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且事后主动对受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宁农规发〔2022〕1号)十五、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8“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5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西吉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36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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