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3/2023-00025 | 发文时间 | 2023-05-25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刘静经营种子未备案一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
刘静经营种子未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自由裁量参照合理,行政处罚适当,现予公示。
经查:刘静经营种子未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收回已销售种子并及时退还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经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75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0954—3012616
(公示期间本案件不停止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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