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3-00009 发文时间 2023-01-19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西吉县西牛饲料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西吉县西牛饲料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2年3月9日,西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同西吉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安全保卫大队、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农资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位于西吉县吉强镇滨河大道西吉欣荣货运市场右边的二层商业楼“西牛农牧”店铺(西吉县西牛饲料部)内经营兽药。经现场调查,发现该经营者并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遂对西吉县西牛饲料部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同时下发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经请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6月5日以来一直从事兽药经营,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事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系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经合议,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95元整(大写人民币:捌佰玖拾伍元整);

2、没收违法兽药双黄连口服液4盒;大黄碳酸氢钙片145袋;大承气散4袋;葡萄糖注射液36瓶;碳酸氢钠注射液36瓶;一次性兽用输液针11支;5ml兽用塑料注射器53支;聚维酮碘溶液1瓶;复方氯化钠注射液12瓶;乙醇2瓶;三氯异氢粉1瓶;牛羊救命针2瓶;

3、罚款人民币2642.5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贰元伍角)。

  

公示时间:202319日至128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0954—3012616

(公示期间本案件不停止执行)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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