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2-00082 发文时间 2022-11-25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西吉县国瑞润生农资综合服务部 经营假农药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关于西吉县国瑞润生农资综合服务部 经营假农药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2022年8月24日,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提供《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假冒标称生产企业产品详细信息表》,反应西吉县吉强镇团结村国瑞润生农资综合服务部经营的农药阿维菌素(总有效成分含量:1.8%;剂型:水乳剂;净含量:100毫升;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PD20120360;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冀0008);标称生产企业:河北兴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10712)系假冒标称生产企业产品。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线索核实,并与河北兴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河北兴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确认。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人员先后对该服务部下发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采取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物品清点登记及扣押等措施。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西吉县吉强镇团结村国瑞润生农资综合服务部所经营产品阿维菌素为假冒标称生产企业产品。本机关于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于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假冒标称企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介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抽样检测,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联系静宁金种籽公司确认事实,并提出与产品标称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因素,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一项“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整);

2.没收该服务部所经营的假冒标称生产企业产品阿维菌素1瓶;

3.罚款人民币5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公示时间:20221125日至12月23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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