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3/2022-00058 发文时间 2022-08-25
发布机构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西吉县宝丰农资经销专业合作社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关于西吉县宝丰农资经销专业合作社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2022年5月24日西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固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在将台堡镇“西吉县宝丰农资经销专业合作社”店内发现限制使用农药“2,4-滴丁酯”1瓶;限制使用农药“福·克”869袋。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店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但其许可证经营范围注明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即该店存在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其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人员先后对该合作社采取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物品清点登记及扣押等措施,同时下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向银川市综合执法局发出《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请求询价协助。本机关于8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于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西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西吉县宝丰农资经销专业合作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限制使用农药“2,4-滴丁酯”1瓶;限制使用农药“福·克”869袋;

2.罚款人民币5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圆整)。

公示时间:2022年8月25日-9月23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3012739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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