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19/2024-00046 | 发文时间 | 2024-08-29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告 |
现将西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办公地址:西吉县吉强镇中街应急管理局
电 话:0954-3012142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共19人)
姓名 | 性别 | 单位 | 执法证编号 | 备注 |
杨 洁 | 男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21 | |
靳巧红 | 女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04 | |
朱建斌 | 男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05 | |
马维杰 | 男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20 | |
刘 丽 | 女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06 | |
田 野 | 男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07 | |
马少鸿 | 男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09 | |
任熙宁 | 女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10 | |
马一帆 | 男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12 | |
刘亚荣 | 女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13 |
吴 婷 | 女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14 | |
杨 诚 | 男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15 | |
兰海军 | 男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16 | |
吕晓红 | 女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17 | |
马瑞明 | 男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18 | |
杨秀梅 | 女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19 | |
方 元 | 男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22 | |
马天鹏 | 女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23 | |
李晓军 | 男 | 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 30041624024 |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自治区、固原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工贸、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6.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9.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初审、审核、审批;3.办结告知。
五、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现可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通过微信识别“掌上复议”小程序,按照要求登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六、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主体:西吉县应急管理局
举报投诉地址:西吉县吉强镇中街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954-3012142
电子邮箱:xjxyjglj@126.com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西吉县人民政府 承办: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xjxzwgkb@163.com
宁ICP备09000126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2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