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01/2018-66676 | 发文时间 | 2018-08-20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林业局权力清单(第一批)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基本 编码 |
职 权 依 据 |
行使 内容 |
行使 主体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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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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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许可 |
1.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0122009003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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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0122009004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植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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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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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01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行政法规】《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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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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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审批 |
利 |
0122014002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08年) 第三十条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审批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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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征收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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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0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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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给付 |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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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0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第四款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行政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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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职权,由县林业局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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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给付 |
因选育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补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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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00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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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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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给付 |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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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00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给付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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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类别 |
森林火灾损失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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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001000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 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 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 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森林火灾损失的评估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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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基本 编码 |
职 权 依 据 |
行使 内容 |
行使 主体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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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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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许可 |
1.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0122009003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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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0122009004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植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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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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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01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行政法规】《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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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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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审批 |
利 |
0122014002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08年) 第三十条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审批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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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征收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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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20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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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给付 |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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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001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第四款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行政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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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职权,由县林业局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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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给付 |
因选育林木良种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补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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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00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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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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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给付 |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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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003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给付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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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类别 |
森林火灾损失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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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001000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 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 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 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森林火灾损失的评估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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