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22/2024-00081 | 发文时间 | 2024-07-01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4年05月17日、5月21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2个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吉县亮亮淀粉制品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5月17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核查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4年4月17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固原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对固原市幼儿园食堂的食品原料粉条(生产日期2024-03-09)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05月21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核查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2024年4月16日阿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对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张六菜店经营的粉条(生产日期2024-03-04)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两批次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2024年05月17日、05月21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2024年03月04日、03月09日生产的粉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3.处货值金额5400元3.6倍的罚款,计19440元。共计罚没款2484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该两批次粉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员工在添加明矾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铵明矾的要求控制使用,导致添加剂添加过量。2024年05月17日、05月21日,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积极寻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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