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05/2024-00020 | 发文时间 | 2024-03-21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民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提高西吉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4〕12号)《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民办〔2017〕88号)《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4〕14号)文件规定,经西吉县人民政府十八届49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决定对西吉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养育津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埋葬费、分散特困供养护理费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范围
2024年1月西吉县在册城乡低保保障对象、福利机构内孤弃儿童津贴、社会散居孤儿(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对象。
二、调整标准
(一)城乡低保保障对象。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4〕12号)文件中关于“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69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83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1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57元”的规定,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市重点保障类(A类):保障标准由650元/人/月提高到690元/人/月;
2.城市特殊保障类(B类):保障标准由540元/人/月提高到580元/人/月;
3.城市基本保障类(C类):保障标准由430元/人/月提高到470元/人/月。
4.农村重点保障类(A类):保障标准由460元/人/月提高到510元/人/月;
5.农村特殊保障类(B类):保障标准由380元/人/月提高到430元/人/月;
6.农村基本保障类(C类):保障标准由300元/人/月提高到350元/人/月。
(二)孤儿养育津贴。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4〕12号)文件中关于“机构内集中养育儿童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含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养育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达到1200元”的规定,提高我县孤儿养育津贴标准。
1.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弃儿童津贴:标准由1500元/人/月提高到1600元/人/月。
2.社会散居孤儿(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津贴:标准由1000元/人/月提高到1200元/人/月。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津贴:标准由1000元/人/月提高到1200元/人/月。
(三)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护理费、埋葬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1〕9号)文件中关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拨付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根据户籍情况,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发放”的规定,提高我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
1.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不区分城乡户籍,基本生活费由目前的845元/人/月提高到897元/人/月。
2.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城市户籍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由目前的845元/人/月提高到897元/人/月;农村户籍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由目前的598元/人/月提高到663元/人/月。
3.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根据《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民办〔2017〕88号)文件规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参照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由目前的120元/人/月提高到130元/人/月。
4.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埋葬费: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按照不低于全区基本丧葬费服务标准和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平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40%的额度执行”的规定,城乡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由现在的5556元/人提高到7109元/人。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根据《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4〕14号)文件精神,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至11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130元。
三、新标准开始时间
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养育津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埋葬费、分散特困供养护理费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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