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05/2022-00026 | 发文时间 | 2022-06-28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民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救助政策进万家 党的温暖记心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篇) |
一、低保申请资格条件:
1.拥有西吉县户籍或者宁夏户籍持有西吉县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现行低保标准:农村居民5520元/年;城市居民650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不符合申请低保情形
1.名下拥有的货币财产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2.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除外)和大型农机具等;
3.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达到两套及以上的(有两套住房但低保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除外);
4.名下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5.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6.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境)留学;
7.自费出国(境)等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
8.拒绝配合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
9.故意隐瞒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等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10.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应得财产或份额,以及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11.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具备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人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的;
12.除在校就读学生外,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故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推荐工作而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劳动的;
13.有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除外);
14.各类服刑期内的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5.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民主评议会,或不按规定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
16.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和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孤儿养育津贴的;
17.违反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作出的其他规定。
三、申请低保及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居住证登记为准)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对初审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应当重新组织开展调查或者民主评议后重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如实提供户籍(居住证)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
2、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基本信息、残疾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协议、罹患疾病诊断证明、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凭证等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五、发放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
A类:每人每月650元;
B类:每人每月540元;
C类:每人每月430元;
农村低保标准:
A类:每人每月460元;
B类:每人每月380元;
C类:每人每月300元。
六、主动退出低保保障待遇
低保保障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出低保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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