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01/2017-18000 发文时间 2017-02-08
发布机构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吉县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西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吉县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西吉县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8日 
西吉县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和医疗费用补助的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应当遵循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卫计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局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
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对困难居民开展医疗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具有西吉户籍的下列居民,可以申请获得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孤儿;
(四)高龄低收入老年人;
(五)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
(六)重点优抚对象;
(七)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
(八)民政部门核实认定的其它救助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发生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西吉县人民政府    承办: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xjxzwgkb@163.com

宁ICP备09000126号-1    网站标识码:6404220001    宁公网安备64042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