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15/2018-17640 发文时间 2018-04-20
发布机构 西吉县卫生健康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暂行)》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暂行)》的公告

  西吉县广大群众: 

  为全面加强全县医疗卫计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反映突出的医疗服务问题,持续改善医疗环境,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自治区卫计委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暂行)》(宁卫计规发[2018]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4月4日召开的全区改善医疗服务暨行业作风建设推进电视电话会议,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卫计委会议精神,现将《若干规定》内容公告如下,请广大群众监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人员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国家、单位和群众利益。 

  (一)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其它财物 

  (二)不得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直接给予的现金、物品,赠送的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不当利益 

  (三)不得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 

  (四)不得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其本人及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得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费开单(药品、检验、卫生材料等)提成费、推介费等 

  (六)不得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出卖或泄露医疗信息,索取、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 

  (七)不得有其他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三条  医疗卫生人员无法拒绝的“红包”、回扣等,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的受理部门,由单位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回扣 

  第四条  对医疗卫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缴违纪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违纪所得金额(价值)1000元以下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二)违纪所得金额(价值)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违纪所得金额(价值)3000元及以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给予吊销其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以机构(含部门、科室)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进行处理。对组织者按机构(含部门、科室)收受的总数额从重处理。 

  (五)收受“红包”、回扣查实两次及以上或索取“红包”、回扣从重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科室负责人管理不力、科室人员违反本规定问题突出并被查实的,应追究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被上级部门机构查实的违反本规定重大问题或涉及人员(科室)较多,情节较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查处不力,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鼓励、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加大内部相关问题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净化从业环境。  

    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后勤物资等生产经营及配送企业违反规定提供回扣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予以曝光,涉及商业贿赂的依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建立宁夏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卫计发〔2016〕85号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教育,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廉洁从业第一责任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应当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各界投诉举报。医疗卫生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坚决予以查处,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域内由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规定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2018年5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2日。 

  全县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领会《若干规定》的明确要求。要通过编辑学习宣传手册、宣传折页、集中学习,要充分运用网络、媒体、微信平台、健康宣传平台等形式加大宣传,要把《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内容迅速传达到每位医疗卫生人员当中,掀起学习宣传《若干规定》的热潮,要让广大医务工作者熟记《若干规定》,要入脑入心,时刻牢记,学习教育覆盖率达到100%。要加大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典型案例曝光,加强警示教育,将遵守《若干规定》成为广大医疗卫生人员从业的自觉行为。 

  县卫计局把监督贯彻落实《若干规定》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常抓不懈,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准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在显要位置设立举报投诉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县卫计局将不定期的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导、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处理违反《若干规定》行为不彻底、姑息迁就的单位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在年度行业作风建设考核中一票否决。 

  举报投诉电话:0954-3012758、3613911,投诉邮箱:wsjyzg321@163.com,若发现问题线索请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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