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22/2023-00105 | 发文时间 | 2023-11-01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固原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梳理制定了《固原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的同时,遵照执行该清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严格依法履职的基础上,对涉嫌违法的事项认真调查核实,精准裁量处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救济等合法权利,处罚裁量要合理适当、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禁止以机械教条、简单粗暴的方式套用法律条款,积极有效发挥《清单》的指导作用,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给予处罚的,要严格依法处罚,不得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现象。
二、适用条件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清单》。
(二)《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责令改正和(或)警告等较轻处罚的,不得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本《清单》;同时有相关行为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为应当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本《清单》。
三、注意事项
(一)本《清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造成清单事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主。
(二)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引导当事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应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三)《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完善相关执法文书,做好相应文书归档工作。
四、有效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联系电话:2023185。
附件:固原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固原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情形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2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3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通过, 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
4 |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5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21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
6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7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8 |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9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10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11 |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12 |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 在限期内改正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八十四条。 |
13 | 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一条。 |
14 | 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部门规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过,2017年1月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八十一条。 |
15 |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四条。 |
16 | 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八条。 |
17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 |
18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备案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二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9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20 | 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9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订)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
22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1.首次被发现; 2.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明码标价不规范,但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且非主观故意;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但有证据证明因厂家对产品产地、规格等内容进行调整后未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整;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的位置不够醒目;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通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
23 |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没有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
24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25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
26 |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危害; 4.没有违法所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27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用语 | 1.首次被发现; 2.广告是广告主在其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网店发布;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1年4月修正)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
28 | 广告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 1.首次被发现; 2.引证内容有出处,且真实、准确;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1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
29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各类 | 1.首次被发现; 2.专利真实有效;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21年4月修正)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30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2021年4月2日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
31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32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
33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2.被委托企业已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
34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 1.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 |
35 | 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 3.没有违法所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
36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首次被发现; 2.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
37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保存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
38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
39 |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40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2.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20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通过,2010年1月国务院令第569号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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