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08/2024-00028 | 发文时间 | 2024-07-18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2024年就业创业政策一本通 |
一、创业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政策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贷款金额: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可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对企业上一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5%),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并无拖欠工资和社保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贷款利率:西吉县2024年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约为4.95%),财政给于实际利率的50%贴息(个人承担利率约为2.5%),对于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贴息条件:对于个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2.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带动就业的创业人员:
(1)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校证明或毕业证及学信网学历证明)
(2)农村转移就业人员;(乡镇国办系统提供劳务信息等佐证)
(3)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户);(乡镇国办系统提供劳务信息佐证)
(4)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
(5)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且提供认定资料方可)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20号)执行,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在我区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人员。具体包括指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低保家庭人员等。)
补贴申报条件:
(1)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实体(以工商注册或社会组织登记日期为准),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2)已进行正常税务登记报备;
(3)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执行。
补贴标准:
(1)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其创办的创业实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资金5000元;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2000元创业补贴资金(两次申领的创业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2000元)。
(2)符合申报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户)、就业困难人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其所创办的创业实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且带动就业的创业人员,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申领程序:
(1)创业者申请(身份证明、带动就业情况、未欠税证明等)
(2)就业中心受理申请
(3)人社一体化系统及县行政审批局查询是否首次创业
(4)非首次创业者则电话告知申请人
(5)首次创业者提供佐证材料、就业中心实地调查取证
(6)符合补贴条件进行公示无误后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12号)
3.创业培训政策
政策对象: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重点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外来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GYB”、“SYB”、“IYB”分别按照每人400元、1200元、1600元标准给予补贴;网络创业培训给予每人1600元培训补贴。(上述涉及补贴政府给予培训机构)
政策依据:《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全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宁就创发〔2024〕8号)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
1.交通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全县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跨县、跨省外出务工人员。
补贴标准:跨县、跨省稳定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分别给予200元和800元一次性交通奖补,6个月以上分别给予400元和1200元一次性交通奖补,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进行补贴。奖补资金使用自治区就业补助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24年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奖补的通知》(西党农办发〔2024〕4号)
2.返乡在乡就业补助政策
补助对象:对在西吉县县内返乡在乡务工的脱贫劳动力、监测对象,稳定就业5个月以上(含5个月),工资收入达10000元以上的,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进行补贴。
补助标准:一次性补贴2000元/人(涉及公益性岗位的就业人员和个体经营者,不享受此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西吉县2023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通知(西党发〔2024〕6号)
3.赴闽转移就业补贴
组织脱贫家庭人口到福建省各企业务工就业,增加收入,巩固脱贫成果。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凭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证明和银行流水进行补贴。
补助标准:每人补贴5000元。
4.福建省闽宁劳务协作交通生活补贴
在福建企业务工的西吉籍脱贫人口,在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有连续(可跨年)的养老、工伤或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每人补贴1500元;符合发放交通生活补贴的西吉籍脱贫人口由所就业的企业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供所需材料申请。(参保时间在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可享受一次,在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可再享受一次)。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时期闽宁劳务协作相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59号)
5.福建省闽宁劳务协作就业奖补
在福建企业务工的西吉籍脱贫人口,在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有连续(可跨年)的养老、工伤或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可给予6000元跨省奖补;符合发放跨省就业奖补的西吉籍脱贫人口由所就业的企业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供所需材料申请。(参保时间在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可享受一次,在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可再享受一次)
政策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时期闽宁劳务协作相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59号)
6.就业帮扶载体吸纳就业奖补政策
继续发挥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产业扶贫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就业载体作用,吸纳“三类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按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
对就业帮扶车间再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17条措施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6号)
7.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就业服务补贴政策
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对面向“三类人员”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17条措施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6号)
8.“铁杆庄稼保”政策
凡具有我县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政府给予35元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转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一次性赔付26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赔付(见下表)
伤残等级 | 伤残给付比例(%) | 伤残保险保障金额(万) |
一级 | 100% | 26 |
二级 | 90% | 23.4 |
三级 | 80% | 20.8 |
四级 | 70% | 18.2 |
五级 | 60% | 15.6 |
六级 | 50% | 13 |
七级 | 40% | 10.4 |
八级 | 30% | 7.8 |
九级 | 20% | 5.2 |
十级 | 10% | 2.6 |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持续做好“铁杆庄稼保”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11号)
三、就业补贴政策
1.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
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出”的要求,坚持“三统一”(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原则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持县域内同类公益性岗位的聘用条件、补贴标准一致,重点安排“三类人员”人员。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各市、县(区)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变更为该岗位承继者并继续享受原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政策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4号)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县居民户籍,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于上年12月31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了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不包含以下人员:缴费年度已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缴费年度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营业执照已注销、吊销的除外;缴费年度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含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缴费年度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缴费年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下限的50%予以补贴。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策待遇享受年限自初次享受补贴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自然年度。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3〕5号)
3.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计算。
政策依据:《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打好“就业收入扩增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号)
4.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宁夏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的毕业生。
补贴标准:每人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000元。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93号)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青年就业见习
以具有宁夏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具有我区年满16-24岁失业青年为服务对象,见习单位为人社部门确定的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见习期限为1年。见习期每月工资为1900元。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0部门进一步推进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75号)
2.机关事业单位实习
以离校2年内未就业宁夏高校毕业生以及区外宁夏籍普通高校毕业生为服务对象,专业不限,可在全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实习期限为1年。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900元。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3〕161号)
3.“三支一扶”招募
宁夏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区外普通高校宁夏籍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类等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区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经网上报名,参加全区“三支一扶”统一考试,对考试录用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健康检查后,派遣到服务单位。“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间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大学生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新聘用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支教毕业生需持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支医毕业生需医学类相关专业毕业生,其他项目专业不限。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104号)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直补个人培训
我县户籍的六类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含企业新招录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行垫付培训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在取证后12个月内(与企业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并经企业委托参加的与企业岗位技能相关的培训)申请补贴的,可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
申报流程:由个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29号)。
六、失业保险政策
1.失业保险待遇政策
申领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求的。
补贴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我县2024年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0元/人。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等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时间统一为“当月申领,次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
申请方式:(1)“掌上”申领: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申领;
(2)线上申领:通过“我的宁夏”APP、“掌上12333”APP、微信或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申领;
(3)线下申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西吉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领。
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193号)
2.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返还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开始年月缴费人数-结束年月缴费人数-自然减员人数)/开始年月缴费人数。
补贴标准: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施。
申请方式:通过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采取“免审即享”模式。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6号)
3.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一是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人员,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人员;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补贴标准: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贴标准为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不代缴医疗保险,随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至本人社保卡。
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 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59号)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西吉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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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西吉县人民政府 承办: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子信箱:xjxzwgk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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