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113001001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九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 县级 |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2年本)》的通知(宁环规发〔2022〕6号)要求,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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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2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 0113006000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八十条 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县级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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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3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 0116002000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 县级 | 按照同级环评审批原则审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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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1 | 指定有污染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
| 0313001000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 县级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法定情形予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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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2 |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
| 0313002000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 县级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法定情形予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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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3 | 查封、扣押(暂扣)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 |
| 0313003000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七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县级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法定情形予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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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1 | 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跟踪检查 |
| 0613001000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县级 | 负责对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法定情形的跟踪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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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2 | 排污单位现场检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
| 0613002000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县级 | 负责对县辖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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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3 |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
| 0613003000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包括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第十九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二)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三)编制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档案管理情况;(四)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县级 | 负责对县辖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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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4 | 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
| 0613004000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县级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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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5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 0613005000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 县级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以及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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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6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及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的管理进行督查检查 |
| 0613006000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保部令第19号)【规范性文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行活动;(二)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三)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四)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六)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七)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 县级 | 负责对县辖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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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7 | 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检查 |
| 0616007000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吉分局 |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 县级 |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2.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或同级环评审批原则监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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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1 |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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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 4 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 县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
确认-2 | 夜间施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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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县级 | 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
奖励-1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0813001000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第七条 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规范性文件】《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宁环发〔2014〕183号〕)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 举报人所举报企业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同时向自治区、市、县(区)举报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所列第五条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第十条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自查证属实之日起30日内发放奖金。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环保部门领奖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领取奖金。 | 县级 | 向县级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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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1 | 对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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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县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调解。 |
调解-2 | 对噪声侵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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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第八十六条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 县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声侵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调解。 |
调解-3 | 对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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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县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 |
其他-1 | 中央、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分配 |
| 1013002000 |
| 【规范性文件】《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防治资金预算后,应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治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规范性文件】《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28号)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治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具体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具体管理等工作。第十条 接到防治资金正式下达的预算后,各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10日内下达已细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重点任务资金预算;30日内分解下达其余预算,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规范性文件】《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6号)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防治资金预算后,应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 县级 | 中央、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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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情况审核 |
| 1013004000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性文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补贴审核制度,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规范性文件】《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三、严格审核。各相关环保部门要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补贴审核指南》,对处理企业回收和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对处理企业不能提供材料证明的,或者有关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信息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理由的,不予认可。对危险废物类拆解产物(如含铅玻璃、印刷电路板等)的处理情况,不仅要核对委托处理合同,还要核对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返还的转移联单;无接收单位返还转移联单的,不予认可。省级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就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开展相关工作。 | 县级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情况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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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 1013008000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 县级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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