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01/2018-93788 发文时间 2018-08-30
发布机构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吉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吉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西吉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18年830

(此件公开发布)

西吉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区、市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加强扶贫项目论证和储备,强化脱贫攻坚基础工作,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区、市、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项目资金,包括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扶贫项目应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建立完善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和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相适应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条  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总体效益。

第五条  扶贫资金应根据扶贫项目,坚持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县摘帽需求,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要求,把产业扶贫作为重点,提高脱贫质量。

第七条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八条  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  

第九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

第十条  扶贫项目库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项目库管理部门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入库程序,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经批准并建设竣工后的项目要在实施地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行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扶贫项目的编报程序为:

(一)村申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二)乡审核。乡镇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公示,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三)县审定。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县扶贫办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扶贫资金使用方案,由县扶贫办、财政局牵头,会同发改、民宗、林业局等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及脱贫攻坚项目库及时拟定,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管理项目建设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复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原则上要在当年完成建设任务。扶贫项目要严格控制投资,经批准的投资概算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并作为预算控制价的最高限额。

第十五条  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告公示后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对到户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在村两委、帮扶责任人的指导和帮助下,由贫困户自行实施;对到村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扶贫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自验后,应及时申请进行县级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扶贫资金(除生态移民资金)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从扶贫资金中列支。列支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结余部分可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建设。

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规划、勘测、设计、论证、招标等前期准备、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项目评估、扶贫培训、政策宣传等相关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  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实行“负面清单制”,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区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资金使用单位对扶贫资金使用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完毕。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资金使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按预算、按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支付扶贫资金,避免出现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现象,确需结转结余的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一)当年安排的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不得超过5%;

(二)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不得超过1%;

(三)两年以上的扶贫资金,不得结转结余。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二十四条  年度县级扶贫资金使用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参与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依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扶贫办、财政局牵头,会同发改、民宗、林业局等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及脱贫攻坚项目库及时拟定年度扶贫资金使用方案,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二)财政局根据审定的资金使用方案在15日内及时分解下达扶贫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三)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公告制度,全面推行“三级备案、三级审核、一个平台”监管机制,以内容全面、方式灵活、社会知晓、便于监督为目标,完善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确保项目资金阳光下管理,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并确保对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并留存图片资料。

(一)县扶贫办将年度县级扶贫资金使用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三)乡镇和村级利用“331”监管平台进行公告公示,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四)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第三十条  建立扶贫资金使用通报制度。各资金使用单位每月末及时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送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等情况,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每月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脱贫攻坚考核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扶贫资金结转结余问责机制,县扶贫、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资金结转结余严重的单位进行通报问责。

第三十二条  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要配合审计、纪委监委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

第三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项目时,应设定扶贫项目绩效目标。

扶贫项目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扶贫资金。

第三十五条  年度项目实施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扶贫和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县扶贫和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依法予以公开,并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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