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01/2018-93786 | 发文时间 | 2018-09-27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吉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区、市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西吉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吉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吉县县域范围内一切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违法建筑为: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未按照上述许可规定事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侵占规划道路红线、道路两侧隔离带和绿化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侵占河道、渠道、水源地、电力通道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及乡镇地域范围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分别由建环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予以配合,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控查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违法建筑控制和查处按照控制源头,突出重点,快速处置,协作配合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违法建筑的控制和查处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建立问责机制。
第六条县审批局要建立建筑工程联合审批机制,对所有建设工程建设手续实行联合审批,限期办理,提高效率,减少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县建环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巡查制度,并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和管辖区域,对违法建筑实行网格化管理,对发现的违法建筑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管控查处。
第八条 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县建环局负责对建成小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在屋顶、阳台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外墙开窗等行为的查处;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乡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筑,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其组织强制拆除。
对未取得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及监理企业,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发现两次不予上报年检。对从事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一次予以警告,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纠正错误,补齐手续;发现两次对该企业资质不予上报年检。在本办法实施后形成的违法建筑,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经相关部门处罚纠正并补办相关手续的除外。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负责本乡镇违法建设行为查处。
县国土局负责对用地审批项目的批后监管和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在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违法建筑,可按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在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到位后,按照是否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情况、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认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合格检测报告、消防工程建设验收意见书等材料并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秩序,及时制止、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卫计、文广、税务、市监等部门负责,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用于经营的,在核发有关行政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已经核发的,应当依法吊销。
县供水、供气等单位在受理报装申请时,除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办理报装手续。县供电公司在受理供电报装申请时,按本行业规定受理报装。交通、水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上报县政府由县建环局或各乡镇查处。
县宣传部负责查处违法建筑的宣传报道工作,对违法建筑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本乡镇范围违法建筑管控和查处工作。
第九条 为杜绝违法建筑的产生,县建环局参与全县建筑工程的验收工作,具体如下:
(一)开工建设阶段
1.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前将效果图、平面图、放线图、施工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报县建环局进行工程质量备案核查,证件不齐、或与原件不符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2.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中,县建环局对相关部门发放的有关证件进行核验,并按照施工进度核验内容,核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竣工验收阶段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申请建环局对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情况予以审核,无违法建设行为的或有违法建设行为已整改完毕的,通知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第十条 县建环局要与已建好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责任书,物业管理公司要对小区内、周边临街及楼顶等空间进行私搭乱建建(构)筑物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及时举报,避免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对住户装修应加强管理,对进入小区的建材要加强监管,掌握其使用用途,对违法施工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第十一条 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对各乡镇、部门、单位违建管控定期检查制度。对违法建设案件同步掌握信息、同步跟踪了解、同步备案、同步查处。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加大项目批后管理工作力度,对发现以下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建环局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划许可少批多建的建设项目,对多建部分可以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严厉处罚。
对违反施工许可未批先建的工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形式、色彩、材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采取交定金登记、售房卡等变相卖房行为的,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由县房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严厉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处以预付款1%的罚款;对建设项目有欺诈行为的虚假广告,由县市监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第十六条 对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强制拆除费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作出问责处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巡查机制
政府建立以县城网格区域巡查网络,并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按具体划定单位和责任区域,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的重点项目和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城区,应当制订巡查措施,结合项目实施,落实巡查人员,强化巡查控管。
第十九条处置机制
(一)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拆除。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强拆。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县建环局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违反饮用水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县建环局依法处罚。
(五)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存在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原地改建、扩建、重建的,由县交通局责令限期拆除,按情节轻重处罚;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
(六)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搭建房屋;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依法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期满后未恢复原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县建环局按规定依法处罚。
(七)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财物的;阻碍或者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查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其他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奖励机制
(一)各有关部门要对揭发、检举和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进行严格保密,因泄密造成检举人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将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在建立严格违法建设监管考评考核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奖励机制。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区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控违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3013194),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第二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外、县城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控制和查处工作由建环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建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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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西吉县人民政府 承办: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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