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22001/2017-1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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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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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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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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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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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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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 养老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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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 养老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精神,经县委、政府研究,决定将2011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1、对2011年12月31日前经依法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具有西吉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承包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下,且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农业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按照相关政策规程,经审核确认纳入参保范围。
2、县内生态移民安置点、新农村建设点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具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缴费标准
2011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趸缴,由县人民政府以2012年自治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政府按12%缴费比例承担缴费补贴并计入统筹基金,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8%并计入个人账户。
三、补差事宜
对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或已在企业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办理补差缴费。
四、工作要求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民生保障工程,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要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到位,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转变观念,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登记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做好政策衔接,加强督促检查,强化政策落实。
其他事宜参照《关于印发〈西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党发〔2015〕37号)和《关于做好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发〔2015〕187号)规定执行。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