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22001/2017-18018 发文时间 2017-02-08
发布机构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西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
西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薄弱环节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和项目实施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   严格项目计划管理
凡计划利用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先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县人民政府呈报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吉县规范增加预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15〕248号)等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资金等进行研究审定,在完成安排资金审批或取得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后,随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一同报县发改部门。县发改部门按照《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固政发〔2015〕13号)和《关于印发西吉县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2〕22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   严格项目审批程序
经研究确定建设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和相关部门预审意见进行建设方案、申请立项文件的审查,具备立项条件的予以批复立项。凡未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和会议纪要等文件及资料的项目,县发改部门不得审批。对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
三、   严格项目变更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或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内容及要求组织实施,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原可研、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批复的建设地址、规模、方案、标准和总投资等控制性指标,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确需变更的,按有关程序申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变更的,一切责任自负。
四、   严格控制投资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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