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全面加强我县农民工工资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落实源头预防、动态监督、失信惩戒、考核问责等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督、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力争到今年年底拖欠工资案件明显减少、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明显下降,基本实现劳动密集型行业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使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全县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和领域。
(二)整治重点
1.源头性欠薪问题。工程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未组织工程招投标、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批先建擅自开工建设、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建设单位以房、车等实物抵扣工程款、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工程不及时验收和结算等源头性欠薪问题。
2.企业不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问题。企业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不按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不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维权信息等问题。
3.侵害职工(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企业不按时发放工资、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不依法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等问题。
4.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中,存在的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问题。各有关部门未依法纠正和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监督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银行卡直接支付等制度,未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等问题。
三、主要内容及分工
(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1.各类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从2016年3月起,督促施工企业依法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将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拨付情况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报县人社局备案。
责任单位: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建环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局
2.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中,要有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别条款。各行业监管部门完成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修订工作。
责任单位:建环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
3.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发现拖欠工程款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正。
责任单位:建环局、交通局、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人社局
4.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察执法力度,发现源头性欠薪违法问题,及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环局、交通局、水务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国土局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1.各类企业必须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责任单位: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司法局、公安局、建环局、交通局、水务局
2.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加强本行业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方、施工企业、农民工代表成立工地现场农民工工作办公室,配备劳资专管员,具体负责核实记录施工现场农民工身份登记、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人数及工资支付情况。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责任、以借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建环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工会、人社局、司法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三)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1.从2016年起,所有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和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都要按规定先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按程序分别领取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各项目主管部门
2.对未缴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仍在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限期缴清,逾期未缴清的,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停止施工。
责任单位:各项目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人社局
(四)实行银行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
1.在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推行。
2.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各作业班组人工费结算审核、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及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等事宜,并保存工资支付记录3年以上备查。
3.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由所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帐户。
4.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用工企业,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抽查对象,必要时现场督察工资发放情况。
责任单位: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人社局、人行西吉支行等部门
(五)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1.依托县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保护监督员,对辖区内用工单位和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收集企业工资发放信息等情况,全面掌握用人单位运行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重点监控并要求定期申报。
2.健全和完善欠薪预警机制,依据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税款缴纳以及欠税等情况,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向政府报告,做好防范工作。
责任单位: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工会、人行西吉支行
(六)实行工程款与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1.从2016年起,全县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2%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台账,并向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人社局、建环局、人行西吉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各项目主管部门
2.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及财政局每年按季度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
配合单位:各项目主管部门
3.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当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人行西吉支行
配合单位:各项目主管部门
(七)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1.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2.要求监管部门对行业内建设项目每月有检查,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单位:各项目主管部门
配合单位:人社局
(八)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机制
1.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城乡建设等行业监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实现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互认共享。
3.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让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责任单位:发改局、建环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人行西吉支行
配合单位:工会、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国税局
(九)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1.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及早移交司法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
2.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定期通报、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制度,推动完善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3.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从严从快执行。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发出支付令,确保农民工胜诉后能及时拿到工资。各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人民法院要设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免费提供相关服务,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5.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人社局、工会
配合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人行西吉支行、项目主管部门
(十)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
1.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性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造成越级上访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责任单位:信访局、人社局、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各项目行业监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健全完善制度保障体系,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严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恶意讨薪、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控工作。
(二)建立三个清单。建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任务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等“三清单”制度。一是任务清单,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进行排查梳理,制作工程项目、用工企业名册,统计基本情况,并结合实际进行细化。二是问题清单,列出排查、投诉举报和信访反映的欠薪问题,逐一登记入册、逐一梳理归类、逐一汇总分析。三是责任清单,对排查出的问题,细化责任分工,实行县级领导包案制,限期销号,依据清单抓落实,主动做实隐患化解工作,防止年底拖欠工资问题集中凸显。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出现个人极端事件的部门单位,出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
(三)强化部门联动。从2016年4月起,建立由县法院、人社、公安、司法、建环、信访、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处理欠薪问题工作组,采取联合办公、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同时,加大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摸底排查,密切关注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督促企业筹集资金解决欠薪问题。县工会要加大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安排好帮扶资金,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
(四)实行督查机制。各乡镇、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每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及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报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社局),重大欠薪问题和疑难案件要以简报、快报等方式及时上报,必要时由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协调处置。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各责任单位每月上报书面材料情况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专项整治期间,要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联合督查等方式,适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对组织工作不到位、措施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重点督办,并向县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附件: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问题清单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
附件 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问题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