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制度的意见》(宁人社发〔2013〕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和清欠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发〔2015〕197号)等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整顿劳动用工秩序、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劳务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等制度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整治劳动用工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劳动用工领域出现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合同不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缴纳等一系列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劳动用工秩序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采取多措并举、集中整治,多方参与、协作配合的方式,扎实开展劳动用工秩序整治,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劳务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银行按月直接支付等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发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严防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四个西吉”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整治内容
(一)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每个工程项目在招标、中标之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开发)单位各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将应缴的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至建设(开发)单位,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缴纳到县人社部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建环部门要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
2.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企业信息档案,应在工程招标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中标价格、中标企业等相关信息报送到县人社部门(劳动监察大队)。
3.严格落实工程总承包负责制。县建环部门要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等行为,对于出现上述行为的企业,要坚决清出西吉建筑市场,3年内不得参加全县各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4.对管理不到位、工作措施落实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因情节严重本部门无法解决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处理。
(二)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按月直接支付制度。
1.从2016年起,所有工程全部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按月直接支付制度。
2.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2%的比例先行向委托银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预存资金,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3.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档案、农民工工资花名册等台账,并报县人社和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4.用人企业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率达到 100%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向县人社部门报告备案和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发计划。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县人社部门将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责令其支付拖欠工资并依法对用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三)健全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机制。各部门要把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且拒不整改的用工企业,县人社部门要及时通报企业诚信管理部门,并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社、建环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监督。建立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各相关部门在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投资类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民工工资清欠第一责任人,凡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上访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对处理不及时造成负面影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企业投资类工程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上访的,项目审批部门要负总责;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凡因履职不到位引发农民工上访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整治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3月20日--3月31日)。各工程主管部门(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本部门工程领域的监管,坚决纠正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及银行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进行一一排查梳理,建立相关台账,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二)专项检查阶段(2016年4月1日--4月15日)。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县人社局牵头,从法院、司法、工会、公安、市场监管、国土、税务、建环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集中开展全县规范劳动力市场用工秩序整治专项检查。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用工行为,要依法给予停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理或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3.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银行按月直接支付制度等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7.建筑施工企业执行工资发放和农民工权益保障公示牌制度情况;
8.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情况;
9.用人单位遵守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劳动用工秩序整治工作涉及面广、 工作难度大,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顺利进行,成立开展用工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 督促检查等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尽快成立本部门(单位)劳动力用工秩序整治工作小;,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扎实做好自查自纠等工作,确保劳动用工秩序整顿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县法院、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国土、建环、工会、税务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劳动用工秩序整顿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县人社局牵头,负责组织对所有小作坊、小商户及餐饮服务业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提取支付、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劳动用工秩序方面问题的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严格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制定管理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县委、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对因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缴纳、劳动合同未签订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西吉县开展整治劳动用工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西吉县开展整治劳动用工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祖国军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国义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高文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王俊国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世英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建平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董金璧 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局长
马秀奇 县公安局政委
马建安 县司法局局长
单 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陶志明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高志荣 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
马海鹏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东海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马耀宏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赵宗荣 县水务局局长
谢国玉 县农牧局局长
王永明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
吴建雄 县林业局局长
杨青鸿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马鹏祥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段耀武 宁夏吉德慈善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温 玻 县国税局局长
张维亚 县供电局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单辉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