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64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加快建立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新格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的原则,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新格局,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县域经济增长点,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发改局、商经局、财政局、人社局。)
(二)加快产业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发挥现有产业和资源禀赋优势,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发展现代草畜、蔬菜、马铃薯、养殖等优势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延长产业链,壮大产业规模,形成产业集群,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充分挖掘和利用我县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抓住机遇创业兴业,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创业发展,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人社局、农牧局、市监局、国税局。)
(三)引导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各乡镇要科学定位,统筹发展县域经济,着力培育优势产业带和集中发展区,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物流园区、慈善园区等产业园区,打造具有县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空间。以回族特色村镇为平台和载体,大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特色创业。(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宗教局、人社局、文广局、农牧局、林业局、市监局、吉德慈善产业园。)
(四)鼓励输出地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发挥既熟悉输入地市场又熟悉输出地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通过对刺绣等传统手工艺品、食品、绿色农产品等输出地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品牌化,实现输出地产品与输入地市场的嫁接。(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商经局、农牧局、林业局、扶贫办。)
(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鼓励返乡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创办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家庭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商经局、农牧局、扶贫办、林业局。)
二、完善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扶持范围,便捷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商经局、财政局、人社局、农牧局、林业局、市监局、国税局。)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