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025-00663 | 发文时间 | 2025-10-22 |
| 发布机构 | 西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西吉县城乡自来水价格标准的通告 | ||
为全面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提高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平,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拟定《关于调整西吉县城乡自来水价格标准的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简化供水价格分类
原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工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5类。改革后合并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3类。具体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与农村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游泳、酿酒、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用水等。
二、价格调整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
分两步调整全县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价格。
第一步自2025年12月1日起:
居民生活用水一级水价由2.3元/立方米调整至2.6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定额内水价统一调整为6元/立方米。
第二步自2027年12月1日起:
居民生活用水一级水价由2.6元/立方米调整至2.9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定额内水价由6元/立方米调整至6.5元/立方米。
(二)特种用水
特种用水定额内12元/立方米。
三、加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 的比例安排。
非居民用水,超出定额部分的用水价格按以下标准交纳:工业用水每超过用水计划的10%,按照非居民定额内水价的50%累进加价;其他非居民用水超出定额用水量≤20%部分,加价50%计收,超定额用水量>20%部分,加价100%计收。
特种用水,超出定额用水量≤20%部分,加价50%计收,超定额用水量>20%部分,加价100%计收。
四、其他规定及要求
(一)此次价格调整对象为县辖区城乡自来水基本水价,价格标准不包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等,超定额累进加价仅针对基本水价。
(二)特困户、低保户可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向供水企业申报,经企业核实确定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根据抄表水量按基本水价折半收费。
(三)公用公益事业(包含村部/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设施用水,福利院、敬老院用水),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用水,慈善机构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消防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要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
(四)供水企业要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高劳动生产力,降低漏损率,切实降低供水成本,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用水标准》等要求,让群众用上安全水、放心水。
(五)供水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供水价格,畅通服务监督和价格监督电话,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关于西吉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西发改发〔2018〕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吉县城乡自来水价格一览表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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